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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603执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范昌华、邓日新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防城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昌华,邓日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603执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范昌华,男,1951年2月3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被执行人邓日新,男,1962年4月2日出生,汉族,住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执行人范昌华与被执行人邓日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偿付给申请执行人范昌华木材款77400元、案件受理费831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061元,但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如下执行和解协议:一、被执行人邓日新欠申请执行人范昌华77400元,已扣划邓日新的银行存款13095.73元偿还债务,余款64304.27元从2016年4月份起每季度(3个月)还款15000元,直至还清欠款为止;二、若被执行人邓日新在上述期限内按时还款,则申请执行人范昌华自愿放弃上述欠款的利息请求,若被执行人邓日新在上述期限内不能按时还款,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案件受理费831元、本案执行费1061元,合计1892元由被执行人邓日新承担。另查,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2015)防民初字第705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不按上述和解协议履行义务时,申请执行人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骆超营审 判 员  唐上立代理审判员  廖树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韦龙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