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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曲福先与郭秀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福先,郭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曲福先。被执行人郭秀连。申请执行人曲福先与被执行人郭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郭秀连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马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