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2执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12
案件名称
曲福先与郭秀连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诸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曲福先,郭秀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诸城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782执419号申请执行人曲福先。被执行人郭秀连。申请执行人曲福先与被执行人郭秀连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该案(2015)诸商初字第527号民事调解书已立案执行,为保证该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划拨被执行人郭秀连银行存款62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于跃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执行员 马 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