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海民初字第380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06
案件名称
吕宝山与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宝山,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海民初字第38017号原告吕宝山,男,1953年3月3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秀峰(吕宝山之子)。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新街口外大街19号,注册号110108004706663。法定代表人陈京兵,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吴小涛,北京京翔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罗春,男,该公司人力资源部经理。原告吕宝山与被告北京豪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豪城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吕宝山之委托代理人吕秀峰与被告豪城公司之委托代理人吴小涛、罗春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吕宝山诉称,我于2010年9月1日入职豪城公司,在农大西校区生命科学研究中心上班,从事地下车库保安员工作,2015年10月14日被豪城公司辞退。我在职期间存在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加班,豪城公司未支付我加班工资。现我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豪城公司支付我:1、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周六日加班工资59800元;2、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25235元;3、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3400元。本院认为,吕宝山于2013年3月3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虽吕宝山主张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仍为豪城公司提供劳动,豪城公司予以认可,但上述期间,吕宝山已经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故2013年3月4日至2015年10月14日期间吕宝山与豪城公司之间应为劳务合同关系。庭审中,本院向吕宝山释明后,吕宝山仍坚持按照劳动关系主张权利,不同意变更诉讼请求,故吕宝山在本案的起诉,本院依法予以驳回。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吕宝山的起诉。吕宝山已经交纳的案件受理费五元,本裁定生效后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李 鹏人民陪审员 刘长生人民陪审员 郑东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程艳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