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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23民初3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原告卫建增与被告陕西建苗煤炭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闻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闻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卫建增,陕西建苗煤炭有限公司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闻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23民初381号原告卫建增,男,1970年12月9日出生,汉族。被告陕西建苗煤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磊,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卫建增与被告陕西建苗煤炭有限公司为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卫建增撤回对被告陕西建苗煤炭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卫建增负担。审 判 长  葛晓霞审 判 员  柳姣琴代理审判员  任红伟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裴家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