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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商特字第0002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5

案件名称

上海华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柯勇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上海华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商特字第00026号申请人上海华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65弄2号1412室。法定代表人柯勇,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苏冠文,江苏海西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上海华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6年2月1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公告之日起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票据票号为3140005123329122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该票据金额13959元,出票时间为2015年6月12日,到期时间为2015年12月12日,出票人为南龙(连云港)化学有限公司,账号7066401351120100012422,付款行太仓农村商业银行灌南支行,收款人东海县石湖乡化工厂,账号3207222101201000007291,开户银行东海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石湖信用社,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上海华械自动化设备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周四新审判员  朱学敏审判员  顾桂芹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张树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