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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执字第7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2-29

案件名称

朱孔仙与沈旭蕊、王益高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朱孔仙,沈旭蕊,王益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82执字第728号申请执行人朱孔仙,男,1978年4月5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沈旭蕊,女,1974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被执行人王益高,男,1975年7月22日出生,汉族,乐清市人,住乐清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乐虹商初字第40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2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偿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5万元及利息,并交纳执行费,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王益高在金融机构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王益高所有的在金融机构的存款50000元,划拨至乐清市人民法院虹桥法庭。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虹桥支行,帐号:271901040000151。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连新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书 记员  林伟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