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781民初101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江油市中坝镇业之峰装饰设计室与陈攀、吴瑕、陈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中坝镇业之峰装饰设计室,陈攀,吴瑕,陈果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781民初1018号原告:江油市中坝镇业之峰装饰设计室,住所地江油市中坝江陵路如意A区**#。经营者:刘文红(曾用名刘辉),男,汉族。委托代理人:郭丽,四川太白律师所事务所律师。被告:陈攀,男,汉族。被告:吴瑕,女,汉族。被告:陈果,男,汉族。委托代理人:张龙,四川西华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6年2月22日立案受理原告江油市中坝镇业之峰装饰设计室诉被告陈攀、吴瑕、陈果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林清泉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中,被告陈果在首次开庭前向本院提交原、被告于2015年4月14日签订的《家庭装饰装修工程劳务合同》,其中第十三条约定“双方发生争议协商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1种方式解决:1.向绵阳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在被告陈果提出该仲裁条款后,原告江油市中坝镇业之峰装饰设计室与被告陈攀、吴瑕、陈果一致同意向绵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解决本案所涉合同纠纷。本院认为:原、被告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六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另一方在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江油市中坝镇业之峰装饰设计室的起诉。本案已收案件受理费3630.00元,退还原告江油市中坝镇业之峰装饰设计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林清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雍嘉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