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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成华民初字第54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万敏诉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万敏,白敏,郭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成华民初字第5497号原告万敏。委托代理人周海洋。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本院在审理原告万敏与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余霞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对被告白敏,第三人郭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万敏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渝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尹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