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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4执保5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孙吴县财政局与于长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孙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孙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吴县财政局,于长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孙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124执保56号申请执行人孙吴县财政局。法定代表人孙太祥,局长。被执行人于长江,男,1977年2月13日生,汉族。申请执行人孙吴县财政局与被执行人于长江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孙吴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3月22日作出(2016)黑112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查封孙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名下位于孙吴县财政局培训中心的房产进行查封(房产证号为孙房权证建字第G20060****号),本院于2016年3月22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6年4月5日查封了孙吴县国有资产管理办公室名下位于孙吴县财政局培训中心的房产(房产证号为孙房权证建字第G20060****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孙吴县人民法院(2016)黑1124财保50号民事裁定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周伟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逢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