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执字第119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王丽萍申请执行李素梅、吴国荣民间借贷纠纷终结本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锦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丽萍,李素梅,吴国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杭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执字第1191号申请执行人王丽萍,女,1976年2月16日出生,汉族,杭锦旗实验小学职工。被执行人李素梅,女,汉族。系杭锦旗吉日嘎楞图小学职工。被执行人吴国荣,男,汉族。系杭锦旗吉日嘎楞图小学职工。本院在执行王丽萍申请执行李素梅、吴国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现因被执行人李素梅、吴国荣工资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杭民初字第210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金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