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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衢江执民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3-22

案件名称

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懿企业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徐懿,赵中华,戴建军,杨顺,浙江戴夫人家居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衢江执民字第2619号申请执行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区中山路255号五楼,组织机构代码:076213213。法定代表人王国。委托代理人郑恒杰,男,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执行人徐懿,女,1979年9月26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赵中华,男,1970年4月27日出生,住江山市区,现在羁押于江山市看守所。被执行人戴建军,男,1970年11月4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杨顺,女,1976年6月7日出生,住江山市区。被执行人浙江戴夫人家居有限公司,住所地江山市贺村镇淤头村安库山小区7-2号,组织机构代码:698269916。法定代表人戴建军。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徐懿、赵中华、戴建军、杨顺、浙江戴夫人家居有限公司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5年8月7日作出的(2014)衢江商初字第10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于2015年10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义务人徐懿、赵中华归还借款本金2000000元及利息,徐懿、赵中华支付律师代理费损失76000元,戴建军、杨顺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浙江戴夫人家居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一、二项款项在最高额4500000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四被执行人共同承担案件受理费12504元,执行费23160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徐懿、赵中华、戴建军、杨顺、浙江戴夫人家居有限公司暂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江山市汇森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徐懿、赵中华、戴建军、杨顺、浙江戴夫人家居有限公司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并同意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衢江执民字第2619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郑希敏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 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