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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03民初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廖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廖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全文

德阳市旌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03民初1483号原告张某某,女。委托代理人黄全发,四川超宇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廖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与被告廖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本院限其在规定时间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并告知其逾期未缴纳的相关法律后果,但原告张某某未在本院限定的期限内缴纳上述费用。本院认为,经本院告知后,原告张某某仍未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行为,应视为其自愿放弃本次诉讼,本案可以按照撤诉处理。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熊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余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