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0122民初19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4
案件名称
刘汀祐与王丽锋、牛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阳曲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曲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汀祐,王丽锋,牛二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阳曲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22民初192号原告:刘汀祐。被告:王丽锋。被告:牛二毛。原告刘汀祐与被告王丽锋、牛二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锁成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汀祐、被告牛二毛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王丽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汀祐诉称:被告于2015年10月25日借款并承诺及时归还,至2015年12月前多次借口没钱不偿还借款,于2015年11月22日书写借条与还款金额、还款日期。我多次电话催要借款并到被告家催要借款,被告王丽锋丈夫牛二毛称暂时没钱,再次承诺2015年农历腊月二十三、四付4000元,王丽锋电话承诺付1000元,两人承诺共付5000元,至今,还是说没钱只说空话不予兑现。为此原告请求人民法院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9850元,被告从借款之日起(即2015年10月25日)至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被告应支付原告大学生再就业缺少资金影响就业基本生活费1800元,被告支付诉讼费用。被告牛二毛辨称:我承认欠原告9850元,我不认可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利息和原告就业基本生活费1800元,从去年到现在我没有工作,现在没有能力一次性偿还原告。被告王丽锋未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王丽锋于2015年10月25日向原告刘汀祐借款9850元并承诺及时归还,原告经催要,被告王丽锋于2015年11月22日写下借条一支,并写下于2015年11月30日前还款最低3000元,剩余借款分三个月还清。后原告电话多次催要并到被告王丽锋、牛二毛家催要。被告王丽锋、牛二毛夫妻均承诺遂步还款,但是至今未归还原告,原告为此诉来法院要求被告王丽锋、牛二毛夫妻二人归还借款9850元,并要求被告从2015年10月25日至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息的四倍支付原告利息,并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大学生再就业缺少资金影响就业基本生活费1800元,诉讼费由被告负担。被告牛二毛承认欠原告9850元,但无能力一次性归还。认定以上事实的证据有:当事人的当庭陈述、原告所举的借条一支。本院认为,被告王丽锋借原告刘汀祐人民币9850元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王丽锋应偿还原告该借款,被告王丽锋之夫牛二毛也认可该笔借款,故被告牛二毛也应承担还款责任。原告刘汀祐要求被告给付从借款之日2015年10月25日至归还之日止按照银行贷款利息四倍支付利息,原、被告在借条中也未约定利息,且被告方也不认可支付该利息,故本院对原告的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告刘汀祐在庭审中增加请求,要求被告支付原告大学生再就业缺少资金影响就业基本生活费1800元,因原告未按规定日期补交诉讼费,认定原告放弃该请求,且被告牛二毛对此也不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王丽锋、牛二毛在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汀祐借款人民币9850元;二、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王丽锋、牛二毛负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锁成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梁 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