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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甘民初字第477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14

案件名称

原告王龙诉被告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龙,于秀平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甘民初字第4776-1号原告王龙。委托代理人吴宗炬、李东明,均系辽宁东亚律师事务所。被告于秀平。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龙诉被告于秀平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于秀平名下辽****奔驰车一辆进行查封。原告为此提供了担保人王龙、林晨名下房产作为担保。现本案原告与被告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故原告申请解除对担保物的查封,解除对被告于秀平车辆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担保人林晨名下位于大连市经济开发区时代城*******��屋。二、解除对担保人王龙名下位于大连市*******(大房权证甘私字第********号)三、解除对被告于秀平名下辽*********奔驰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连 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晓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