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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绿民一初字第1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4-11

案件名称

谢东生与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东生,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长春市绿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绿民一初字第1479号原告谢东生,男,汉族,1987年7月13日生,住长春市绿园区。被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一匡街华泰小区3栋105号。法定代表人王帝人。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住所长春市朝阳区西安大路402号。负责人邵强。本院在审理原告谢东生诉被告长春鑫盛出租汽车有限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五)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东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00元减半收取25.0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刘韦廷审 判 员  郎 萍人民陪审员  于 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康 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