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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32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商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银行存款984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