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321执5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与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划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321执551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金凯电力金具有限公司。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2015)沂南商初字第142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3月1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江西省萍乡电瓷电器厂银行存款984511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淑广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赵庆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