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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文德与李书华、曹爱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德,李书华,曹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52号原告高文德。被告李书华。被告曹爱华。原告高文德与李书华、曹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书华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幸福四路XXX号第室(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书华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幸福四路XXX号第室(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