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622民初5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高文德与李书华、曹爱华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阳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阳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文德,李书华,曹爱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阳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1622民初52号原告高文德。被告李书华。被告曹爱华。原告高文德与李书华、曹爱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对被告李书华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幸福四路XXX号第室(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李书华所有的位于阳信县幸福四路XXX号第室(房产证号:20**)的房产一套予以查封,期限三年,自2016年4月5日起至2019年4月4日止;查封期间被告不得故意毁损、变卖、出租、以及其他形式转让他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韩玉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