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桂0881执3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5
案件名称
杨文湘与黄志汉、黄某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文湘,黄志汉,黄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桂0881执361号申请执行人杨文湘,男,汉族。被执行人黄志汉,男,汉族。被执行人黄某。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文湘与被执行人黄志汉、黄铭浩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共同履行赔偿款26874元及利息,负担受理费260元,申请执行费303元,但被执行人全部未履行。对此,申请执行人未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登记、土地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贵民三终字第11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庞 聪审判员 黄庆朝审判员 王锦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曾其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