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2民初72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与吕世宏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吕世宏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2民初7280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宣武门西大街28号楼大成广场4门8门。负责人廖林,行长。委托代理人周晓禹,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张军利,北京市嘉律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吕世宏。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以下简称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诉被告吕世宏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完毕。原告建设银行北京分行起诉称,被告向原告申请了一张中国建设银行信用卡,账号:×××,卡号:×××,该卡因透支逾期,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仍未还款。截止2015年11月13日拖欠本金、利息、滞纳金、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149.5元。为此,原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偿还截止2015年11月13日的信用卡欠款本金、利息、滞纳金及相关费用共计人民币58149.5元,并按照《领用协议》的约定,支付自2015年11月14日起至全部欠款实际清偿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和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和公告费。本院认为,依照原告提交的被告相关资料本院进行了联系,未能联系到被告,另原告亦未能向本院提交被告的身份信息确认材料。在此情况下,本院不能确定被告身份,应视为无明确的被告,因此,原告提起的诉讼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行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葛明柱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王 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