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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830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高某某与李某某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汶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汶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汶上县人民法院民 � � � 裁 定 书(2016)鲁0830民初1147号原告高某某,女,1989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次丘镇南高庄村,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9********。被告李某某,男,1989年6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汶上县次丘镇前凡村,公民身份号码3708301989********。原告高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高某某以与被告李某某和好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刘利振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郭 依第1页共2页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