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贵民一初字第148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13

案件名称

熊自求与贵溪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自求,贵溪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贵民一初字第1483号原告熊自求,男,67岁。被告贵溪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水林,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自求与被告贵溪市恒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本案事实与证据存有瑕疵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的理由正当合法,应当予以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熊自求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855元,减半收取为6427.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吴木生人民陪审员  XX成人民陪审员  汪安娜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陈 祥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