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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25执35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8

案件名称

汪开明与XX能、王秀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无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汪开明,XX能,王秀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无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25执358号申请执行人:汪开明,男,汉族,住无为县。被执行人:XX能,男,汉族,无为县人,住无为县。被执行人:王秀芳,女,汉族,无为县人,住址同上。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芜中民一初字第0005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16日向被执行人XX能、王秀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XX能、王秀芳给付申请执行人汪开明借款人民币100万元和应承担的执行费,但被执行人XX能、王秀芳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扣留、提取、划拨、冻结)被执行人XX能、王秀芳价值120万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汪利民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周红卫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