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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113民初27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九台市雷成物业有限公司与刘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刘岩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长春市九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13民初274号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雷,系董事长。地址九台市南山街福星小区北入口农贸市场B区202-101。诉讼代理人闫清金,该公司经理。被告刘岩,女,1969年10月17日生,汉族,现住九台市南部新城。身份证号:220124196910170020。本院在审理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刘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九台市雷程物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姜明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孔俊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