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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681民初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11

案件名称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任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681民初350号原告宋某某被告任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与被告任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多次传唤拒不到庭。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宋某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高照国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李海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