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0106刑初1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郑进全盗窃罪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进全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琼0106刑初196号公诉机关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郑进全。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以海龙检公诉刑诉[2016]1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郑进全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郑进全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郑进全伙同“阿叔”(另案处理)窜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延长线丁村石材市场XXX-X号被害人黄某某的简易房处,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并抓住,随后被告人郑进全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审查。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郑进全以无视国家法律,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郑进全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均无异义。经审理查明:2015年12月23日19时许,被告人郑进全伙同“阿叔”(另案处理)窜至海口市龙华区龙昆南路延长线丁村石材市场XXX-X号被害人黄某某的简易房处,看见该房里面没有人,“阿叔”便伙同被告人郑进全决定进入该简易房实施盗窃。二人将该房门锁转开,在翻找财物的过程中因发现有人回来,二人就冲出房间准备逃跑。被告人郑进全在跑出房门时被被害人发现并抓住,随后被告人郑进全被民警带回派出所审查。当场扣押到电动车一辆、割纸刀一把、螺丝刀一把、老虎钳两把、钢管一根、管子刀一把。上述事实,被告人郑进全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到案经过,被害人黄某某的报案及陈述,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案发现场平面图,吸毒人员详细信息,被告人郑进全的户籍证明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郑进全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以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犯罪成立。被告人郑进全当庭自愿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根据本案被告人郑进全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其行为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郑进全犯盗窃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罚金限在判决确定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12月24日起至2016年5月23日止。)二、扣押在案的电动车一辆、割纸刀一把、螺丝刀一把、老虎钳两把、钢管一根、管子刀一把系作案工具,依法均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员 符殷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法官助理 封 雯书 记 员 陈家芬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