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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02民初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1

案件名称

福州市星期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福建星光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州市星期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福建星光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

案由

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二条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闽0102民初57号原告福州市星期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东街14号(福建闽辉大厦)1号楼7层702室。法定代表人郑长泉,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刘善理、朱亚辉,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星光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一北路171号新都会花园广场三层3d-4单元。法定代表人林宗钦,总经理。原告福州市星期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星光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莉珍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朱亚辉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协议书》,其中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于2015年6月20-21日在邵武市凯旋世家中心承办“邵武市凯旋世家6月端午节及父亲节暖场”活动,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预付活动费用30%(即人民币4350元整)作为定金,余款10150元整于活动结束后7个日内结清。双方还约定了承办活动人数、菜单、及各自权利义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于活动承办前向被告报送《星期五餐饮-粽子DIY菜单》并经被告确认,6月21日活动结束后被告验收认可。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依约支付活动费用余款,虽经原告多方催讨,被告仍未履行支付上述款项义务。被告的行为已构成违约,依法、依约应向原告支付活动费用余款,并支付实际损失。故请求判决:一、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餐饮服务费10150元人民币、利息217.08元人民币(从2015年6月29日开始,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实际应付金额按法院判决计算至实际还清之日止)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明材料:A1、《协议书》,以此说明1、被告委托原告于2015年6月20-21日在邵武市凯旋世家中心承办“邵武市凯旋世家6月端午节及父情节暖场”活动;2、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预付活动费用30%(即人民币4350元整)作为定金,余款10150元整于活动结束后7个日内结清。双方还约定了承办活动人数、菜单及各自权利义务等事项。A2、《星期五餐饮-粽子DIY菜单》,以此说明原告积极履行义务,于活动承办前向被告报送《星期五餐饮-粽子DIY菜单》并经被告确认。A3、《现场活动执行(协议)验收单》,以此说明被告签字确认对2015年6月21日承办活动验收认可。A4、律师函及面单,以此说明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仍未履行还款义务,原告发函向被告催讨。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状和证据材料。经庭审举证、质证,本院认为,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放弃抗辩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原告提供的证据均为书证,与原件核对无异,本院依法予以确认。经审理查明,本院认定如下事实:原、被告于2015年6月17日签订《协议书》,约定:被告委托原告于2015年6月20-21日在邵武市凯旋世家中心承办“邵武市凯旋世家6月端午节及父亲节暖场”活动,活动总计两天,活动人数为300/天,经费为人民币14500元协议签订之日起被告预付活动费用30%(即人民币4350元整)作为定金,余款10150元整于活动结束后7个日内结清。双方还约定了承办活动人数、菜单、及各自权利义务等事项。合同签订后,原告于活动承办前向被告报送《星期五餐饮-粽子DIY菜单》并经被告确认,2015年6月21日,被告法定代表人林宗钦在《现场活动执行(协议)验收单》上签字验收并在“验收情况”一栏评价“完美”。付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却未依约支付活动费用余款,原告于2015年11月17日委托福建建达律师事务所向被告发送《律师函》催收拖欠的余款,被告至今未向原告支付余款。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依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但被告未按约支付余款已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拖欠的餐饮服务费10150及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九十四条、第九十七条、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福建星光耀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于本判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福州市星期五酒店管理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餐饮服务费10150元及利息(利息以10150元为本金,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6月29日起计算至被告实际还款之日止);如被告未按本判决确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则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59元,适用简易程序减半收取30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交费办法》的有关规定,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9元。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缴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兴业银行福州分行营业部;账号:11×××02;户名:福州市财政局)。代理审判员  张莉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江 威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