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6民初24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6民初2479号原告周菊,女,汉族,1983年4月16日出生,住址四川省仪陇县复兴镇石桥河村。委托代理人游会荣,系辽宁百联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河区大西路291号负责人朱国平,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马洪博,系辽宁兴桓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周菊诉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辽宁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3月2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龚健独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周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龚健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臧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