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2民初111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王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2民初1116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吕 波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维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