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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802民初56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张添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添荣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802民初560号原告福建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城龙岩大道与人民路交叉口(新洲城)A幢22层2208。法定代表人曾庆忠,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卢坤,福建天岩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添荣,男,成年,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龙岩市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添荣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龙岩市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诉讼中,原告以被告已交清当期物业费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龙岩市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龙岩市意佳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陈    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杨重苑(代)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