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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181行初22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诉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招标、投标行为违法案行政裁定书

法院

浏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浏阳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湘0181行初22号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住所地湘潭县易俗河镇天易安置区8栋35号。经营者张孟港,男,198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湘潭县。委托代理人肖军华,男,1976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居民,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项目经理,住湖南省。被告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住所地浏阳市行政中心附二栋一楼。法定代表人唐洪胜,局长。委托代理人李益民,男,197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法规科科长,住浏阳市。委托代理人王民兵,男,1974年6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法律顾问,住浏阳市。第三人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金海路128号领智工业园第A6栋101房。法定代表人黄星,经理。委托代理人吉文帮,湖南众议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住所地浏阳市集里办事处浏阳大道水木青华园1807号。法定代表人张雨,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诉被告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招标、投标行为违法一案中,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提出拟与被告浏阳市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局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在诉讼期间,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且第三人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湖南天鉴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浏阳分公司无异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湘潭县易俗河镇明亮广告经营部负担。审 判 长  魏晓玲审 判 员  李治平人民陪审员  刘良勇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黎 萍附:本裁定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