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7民初2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原告成登文诉被告成贵堂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成登文,成贵堂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727民初273号原告成登文,男,汉族。被告成贵堂,男,1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成登文诉被告成贵堂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由于原、被告经过协商达成了协议,原告成登文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成登文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成登文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成登文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魏佩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郭云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