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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3民初29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某,李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03民初297号原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陈玉玉,河南新律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李某,女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李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中,原告王某某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自愿撤回起诉,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王某某负担。审判员  夏喜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韩 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