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桃民一初字第172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8-05
案件名称
2015桃民一初字第1721号丁某甲诉朱某乙中国某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朱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甲,朱某乙,中国某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朱某丁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桃民一初字第1721号原告丁某甲,女。被告朱某乙,男,汉族。被告中国某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负责人吴建尤。被告朱某丁,男,汉族。原告丁某甲与被告朱某乙、中国某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以下简称某丙财险)、朱某丁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由审判员王琴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丁某甲、被告朱某丁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朱某乙、某丙财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粤MGU8**小型轿车由被告朱某乙驾驶于2015年6月16日7时40分在桃江县桃马路分水坳路段行驶因未减速靠右行驶与她驾驶的湘H5B1**车发生碰撞,导致湘H5B1**车严重受损及她和彭某交、丁某丽受损。她受伤后,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治疗,湘H5B1**车送益阳4S店维���。该事故经交警队认定被告朱某乙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因她与被告就赔偿事宜无法达成协议,故诉至本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她各项损失共计28241.17元,被告某丙财险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朱某乙未进行答辩。被告某丙财险未进行答辩。被告朱某丁辩称:他对事故的发生和责任划分有异议,朱某乙系他弟弟,被告朱某乙系借用他车发生的事故。经审理查明,2015年6月16日7时40分许,被告朱某乙驾驶粤MGU8**小型轿车从桃江县鸬鹚渡镇往桃江县桃花江镇方向行驶,途经桃江县鸬鹚渡镇分水坳路段时,遇相对方向驶来的原告丁某甲驾驶的湘H5B1**小型轿车(车上搭乘彭某交、丁某丽),因朱某乙驾驶车辆会车时未减速靠右行驶,导致二车相撞,造成原告丁某甲与彭某交、丁某丽受伤,二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该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桃公交认字[2015]第0616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朱某乙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丁某甲负此次事故的次要责任。原告受伤后,被送往桃江县人民医院住院治疗12天,经诊断为头皮血肿,多处软组织挫伤。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依法确认如下:医疗费3080.57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60元(30元×12天)、护理费1332元(111元/天×12天)、误工费873.6元(72.8元/天×12天)、交通费200元、车辆损失20095元、施救费600元,共计26541.17元。另查明,被告朱某乙驾驶的粤MGU8**小型轿车系被告朱某丁所有,被告朱某乙与被告朱某丁系兄弟关系,被告朱某乙系从被告朱某丁处借用该车。粤MGU8**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丙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事故发生时,被告朱某乙具有合���的驾驶证和车辆行驶证。本院认为,公民享有健康权。被告朱某丁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但未向本院提供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反驳,故对被告朱某丁的异议,本院不予采纳,桃江县公安局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桃公交认字[2015]第0616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因被告朱某乙的侵权行为给原告丁某甲造成的损失,被告朱某乙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本次事故经桃江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朱某乙负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丁某甲负本次事故的次要责任。本院根据原、被告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程度,依法确认被告朱某乙承担本次事故的70%的责任,原告丁某甲承担30%的责任。粤MGU8**小型轿车系被告朱某丁所有,被告朱某乙系从被告朱某丁处借用该车,原告无证据证明被告朱某丁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故被告朱某丁对原告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粤MGU8**小型轿车在被告某丙财险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对原告的损失,应先由被告某丙财险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本次事故造成的原告丁某甲和彭某交、丁某丽三人受伤,原告因与彭某交、丁某丽按损失比例大小共同分享机动车交强险。原告因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原告就其车辆玻璃贴膜费800元未向本院提供相关的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予认可。关于车辆施救费,原告主张的车辆施救费800元,其证据不符合证据的构成要件,本院依法不予认可。根据原告的住院治疗情况和当地运输标准,本院酌情认可交通费200元。对原告的其他合理损失,本院依法予以确认。被告朱某乙与被告某丙财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诉讼费减��进行收取。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第三条、第十五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由被告中国某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甲损失7154.6元;由被告朱某乙赔偿原告丁某甲损失13570.6元,余下损失5815.97元,由原告自行负担;三、驳回原告丁某甲对被告朱某丁的诉讼请求及其他诉讼请求。以��给付内容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86元,减半收取243元,由原告丁某甲负担73元,由被告朱某乙负担1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员 王 琴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任述强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第十五条承担侵权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六)赔偿损失;第十六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四十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的损失是由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故意碰撞机动车造成的,机动车一方不承担赔偿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赔偿义务人除应当根据抢救治疗情况赔偿本条第一款规定的相关费用外,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第十九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第二十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第二十一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第二十二条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第二十三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履行义务告知书中国某丙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梅州市分公司:本院作出的(2015)桃民��初字第1721号民事判决书,你公司应在机动车交强险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丁某甲损失7154.6元,请按以下方式汇款:户名:桃江县国库集中支付核算局账号:43001500767059998888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文化路分理处金额:7154.6元桃江县人民法院道交庭二0一六年四月五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