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吉01民终135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杨海滨与汲姝宏、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杨海滨,汲姝宏,王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1民终135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杨海滨,男,1965年8月25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汲姝宏,女,1962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南关区。原审被告王艳,女,1963年1月7日出生,住长春市南关区。上诉人杨海滨因与被上诉人汲姝宏、原审被告王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海滨不服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20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长春市南关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4日通知上诉人于2016年2月14日前向本院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但上诉人在规定的时间内未予交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杨海滨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赵芳芳代理审判员  梁 明代理审判员  梁欣华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杨 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