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102民初30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7-12-11
案件名称
王欢与沈阳市文安保安服务中心保安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欢,沈阳市文安保安服务中心
案由
保安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102民初305号原告:王欢,女,1981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委托代理人:田飞,系辽宁联胜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沈阳市文安保安服务中心,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南街***号。法定代表人:肇志强,系该中心经理。委托代理人:傅维棠,女,1953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皇姑区。原告王欢诉被告沈阳市文安保安服务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需转为普通程序审理,依法由审判员秦斌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孙家君主审,人民陪审员杨阳组成合议庭,对该案件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从2015年4月6日起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孙家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董悦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