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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上民一初字第237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邱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上民一初字第2373号原告张某某,女,1974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邱某某,男,1972年5月31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邱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张某某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邱某某未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并同居生活,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原、被告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经常因琐事生气。2012年底,被告因原告有病而将原告送至原告姐家后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上蔡县韩寨乡邱路口村委证明一份及本院对邱路口村委负责人邱顺晴的调查笔录、证人郭某甲、郭某乙、郭某丙、郭某丁、侯某、郭某戊当庭作证的证词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均系再婚,本应更加珍惜和维持来之不易的婚姻,但二人不注重培养夫妻感情,经常因琐事生气吵架,2012年底,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无音信,对原告不管不问,不尽义务,与原告长期分居,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因此,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邱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占军人民陪审员  衡中泽人民陪审员  徐颜章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余双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