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黑1281执1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25

案件名称

薛宇申请执行王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薛宇,王野,马志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1281执119号申请执行人薛宇,住安达市。被执行人王野,住安达市。被执行人马志强,住安达市。本院在执行薛宇申请执行王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王野、马志强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薛宇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发现王野、马志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薛宇申请执行王野、马志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丁 全审判员 李凤林审判员 荣景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孙玉富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