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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024财保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张娟与张显峰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娟,张显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024财保95号申请人张娟,女,1967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绥芬河市绥芬河镇。担保人赵鹏程,男,199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被申请人张显峰,男,1967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东宁市东宁镇。申请人张娟以被申请人张显峰欠其借款250000元逾期未还为由,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张显峰在案外人孟繁珍处享有的债权250000元。担保人赵鹏程已为本案保全提供了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张显峰在案外人孟繁珍处享有的债权250000元;二、查封担保人赵鹏程用于为本案提供保全担保的位于东宁市东宁镇房屋。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管辖的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解本君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齐 敏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