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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524刑初2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08

案件名称

孙中佑故意毁坏财物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隆回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隆回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中佑

案由

故意毁坏财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0524刑初20号公诉机关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中佑,曾用名孙中又,无业,住隆回县。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5年9月3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5被逮捕。现羁押于隆回县看守所。辩护人邹欣伟,湖南富强律师事务所律师。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以隆检公诉刑诉[20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中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6年1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隆回县人民检察院代检察员范霖、被告人孙中佑及其辩护人邹欣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1982年10月20日,原隆回县长铺人民公社企业站(现属隆回县三阁司镇人民政府)与原长铺人民公社长铺村1组(现三阁司镇长铺村1组)签订协议,租用该组一地块20年,用于修建榨油厂。1996年原长铺企业站将原榨油厂翻修成7间门面房并出租给他人经商使用。2002年10月20日合同到期后,原长铺企业站与长铺村1组口头约定再续租10年至2012年10月20日。长铺村村民孙中佑于2010年8月23日与长铺村1组签订了50年的租地协议,租期从2013年1月1日起。期间因房屋破旧,大部分租房户搬离此处。2012年租期到期后,三阁司镇人民政府未能与长铺村1组续租。孙中佑便向三阁司镇人民政府提出将该地块上的房屋拆除,并给予三阁司镇人民政府补偿,但双方没有达成一致意见。2013年12月21日上午,孙中佑以原长铺榨油厂租地合同已经到期一年,而且房屋是“危房”为由,在没有征得三阁司镇人民政府同意的情况下,擅自雇请苏某用挖机将原长铺榨油厂的房屋拆毁。经鉴定,被拆除的房屋价值人民币34046.67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孙中佑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告人孙中佑的供述及户籍证明;证人钟某、苏某、张某、焦某、孙某甲、孙在成、彭某、孙某乙、孙某丙、孙某丁、邹立荣的证言;租田协议、出租土地协议;案发现场照片及方位图;价格认证结论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另查明:1、被告人孙中佑因犯故意伤害罪于2004年4月30日被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2009年12月17日刑满释放。上述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予以证明,可以认定。2、2015年4月22日,被告人孙中佑赔偿被害单位三阁司镇人民政府损失人民币61195元,取得被害单位的谅解。上述事实,有行政事业单位往来结算收据、谅解书予以证明,可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孙中佑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中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孙中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孙中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孙中佑真诚悔罪,通过赔偿损失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故对被告人孙中佑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中佑犯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9月3日起到2016年5月2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边 旭人民陪审员  刘志安人民陪审员  聂晓萍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代理书记员  阳建林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五条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