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5302执86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0-31
案件名称
曾雄标与云安县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普通执行划拨裁定书
法院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浮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曾某某,云安县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5302执86号申请执行人曾某某,男,汉族,1968年8月18日出生,住云浮市云安县。被执行人云安县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云浮市云城区。法定代表人朱某某,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曾某某与被执行人云安县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作出的(2015)云城法民二初字第342号民事判决书,云浮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29日作出的(2015)云中法民二终字第43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云安县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立即支付逾期交楼违约金21829元给曾某某,并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从2016年1月23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至2016年4月5日止为278元,案件受理费170元,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没有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据法律规定,本院2016年2月3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云安县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云安县亘生经济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银行云浮分行营业部开设的账户(账号:63926520xxxx)的存款22507元划拨到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仁平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苏玉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