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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6民终20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11-08

案件名称

黄维道与黄志洲、黄一君排除妨害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淮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黄维道,黄志洲,黄一君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

全文

安徽省淮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6民终20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维道,男,1937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李一,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学金,安徽辉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黄志洲,男,1931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委托代理人:梁婷婷,安徽日月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黄一君,男,1964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上诉人黄维道因与被上诉人黄志洲、原审被告黄一君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淮北市杜集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2月2日作出的(2015)杜民一初字第010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本院审理期间,黄维道以已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黄志洲所持有的涉案《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且已经本院立案受理为由,申请本案中止诉讼。本院认为:黄维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审 判 长  郑海鸥审 判 员  范向阳代理审判员  孙玉品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祝梦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五)项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