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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321执484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符某与张某、肖某婚约财产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符某,张某,肖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321执484号申请执行人:符某,农民。被执行人:张某,农民。被执行人:肖某,农民。申请执行人符某与被执行人张某、肖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张某、肖某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偿还义务。申请执行人符某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立案号为(2016)皖0321执484号。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肖某的银行存款采取强制扣划措施,现张某、肖某已按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全部履行完毕,至此案件结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6)皖0321民初86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孙冬冬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李琳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