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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9001民初359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6-02

案件名称

晋荣朵、马安民等与马盼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荣朵,马安民,赵会生,赵文营,马盼盼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9001民初359号原告晋荣朵,女,汉族。原告马安民,男,汉族。原告赵会生,男,汉族。原告赵文营,男,汉族。被告马盼盼,男,汉族。原告晋荣朵、马安民、赵会生、赵文营与被告马盼盼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依法向被告送达了起诉状副本、举证须知、应诉通知书、开庭传票等诉讼文书。2016年3月3日依法由审判员王婷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晋荣朵、马安民、赵会生、赵文营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马盼盼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晋荣朵、马安民、赵会生、赵文营诉称:2014年元月,被告找到其到沁园春天5、6号楼地下室砌墙、粉墙,欠其四人工资23000元未付,后被告给其出具欠条一份。现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其工资23000元。被告马盼盼未答辩,亦未提交证据。原告向本院提供的证据有:2015年10月26日被告出具的欠条一份,载明:“今欠到沁园春天5#6#楼工人工资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正)2015.10.26号马盼盼”,证明被告欠其四人工资23000元。本院认证如下:因被告未到庭,视为���弃质证权利,原告提供的证据经本院审查,符合证据的形式要件,具备客观、真实性,且与本案有关联,本院予以认定。根据原告起诉及上述有效证据,本院确认案件事实如下:2014年元月至6月,原告晋荣朵、马安民、赵会生、赵文营跟随被告马盼盼在沁园春天5、6号楼的地下室砌墙、粉墙,被告欠四原告工资23000元未付。2015年10月26日,被告给四原告出具了一份欠条,载明:“今欠到沁园春天5#6#楼工人工资贰万叁仟元整(23000元正)2015.10.26号马盼盼”。该款至今未给付。本院认为:四原告为被告提供劳务,被告应当支付工资。被告欠四原告23000元工资未付的事实,有被告给四原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明,本院予以认定。现四原告要求被告支付该23000元,理由正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马盼盼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晋荣朵、马安民、赵会生、赵文营23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75元,减半收取187.5元,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济源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王 婷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吴小磊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