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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培祥、杨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黄培祥,杨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杨佩芳,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祥。委托代理人:孙海光,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辛。委托代理人:郦周辉,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祥、被告杨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