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25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黄培祥、杨辛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黄培祥,杨辛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绍诸璜民初字第257号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诸暨市暨阳街道暨阳北路8号东方时代广场C幢。法定代表人:黄玲夫,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绍军、杨佩芳,浙江剑竹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黄培祥。委托代理人:孙海光,浙江信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辛。委托代理人:郦周辉,浙江新兴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王培祥、被告杨辛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大东南建设有限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赵恒丰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郦利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