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辽031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080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在原告周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49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