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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311民初108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周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董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鞍山市千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0311民初1080号原告周某,女,1983年2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被告董某某,男,198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鞍山市千山区。在原告周某诉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于2016年4月5日以需要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董某某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撤回起诉,是对自己的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撤回对被告董某某起诉。案件受理费980.00元,减半收取490.00元,由原告周某承担。审判员  陈燕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