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687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28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有关。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