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0687民初2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09

案件名称

姜某与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海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687民初228号原告:姜某,农民。委托代理人:张有关。被告:于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姜某与被告于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姜某于2016年4月5日以双方和好为由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某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姜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姜某承担。审判员  孙贤松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刘东强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