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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渝0228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131号原告周某甲,女性,汉族,2000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女性,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市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周某乙,男性,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