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228民初11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梁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梁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甲,周某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梁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228民初1131号原告周某甲,女性,汉族,2000年12月18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法定代理人范某某,女性,汉族,1975年8月9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委托代理人严俊光,重庆市梁平县法律援助中心援助律师。被告周某乙,男性,汉族,1972年11月13日出生,重庆市梁平县人,住梁平县。本院在审理周某甲与周某乙抚养费纠纷一案中,原告周某甲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某甲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某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周某甲负担。代理审判员 余道瑞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 记 员 卢建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