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90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杨某与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某,梁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民三初字第790号原告:杨某,女,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2060。被告:梁某,男,汉族,住清远市清城区,身份证号2011。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诉被告梁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杨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原告杨某自动撤回起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某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童伟娟审判员 李伟平审判员 朱文卉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黄 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