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新0103民初7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7-22

案件名称

苏刚与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刚,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新0103民初743号原告:苏刚,男,汉族,1963年2月13日出生,住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委托代理人:冯永旭,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陈平平,新疆星愿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新疆广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新疆广汇公司),住所地乌鲁木齐市新华南路68号。法定代表人:董金山,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军安,男,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刚与被告新疆广汇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本案涉及事实需调取相关证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该案件,故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唐玉天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  王 轩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