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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722民初1147号

裁判日期: 2016-04-05

公开日期: 2016-04-12

案件名称

钱银枝与周春华健康权纠纷诉前调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枞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枞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钱银枝,周春华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枞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722民初1147号原告:钱银枝,女,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委托代理人:朱贵胜,安徽枞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周春华,男,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枞阳县。本院在登记审查原告钱银枝与被告周春华健康权纠纷一案中,钱银枝向本院申请诉前调解。因周春华不同意调解,钱银枝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调解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钱银枝撤回诉前调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钱银枝撤回诉前调解。审  判  员  许明正二〇一六年四月五日书记员(代)  杨 欢附:相关法律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来自: